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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保理法律圈的那些事(上篇)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撒玛利亚的盐 Author 刘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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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看看不一样的保理法律世界。
2019年,银保监用“205号文”烙出了保理监管的纲领:《通知》从依法合规经营、加强监督管理、稳妥推进分类处置、严把市场准入关、压实地方监管责任、优化营商环境六个方面指导各地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国政府网》2020年,承上启下,全国各级金管机构陆续放招,发文不断,监管细分,并逐步进入深水区。没错,保理监管已经逐步精细化、领域化。一起来看看:一、《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办法》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辖内金融类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发放新增贷款的,给予每家金融类机构最高50%的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总额每家不超过5万元。鼓励类金融机构压降成本费率,积极推动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应收账款抵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供给,确保2020年上半年小微企业和个人经营性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越秀区人民政府,确实下了决心。另外,我们也要看到,各地许多国资保理公司纵使没有拿到现金红利,也在积极响应中央号召,顶着巨大的商业风险向各行各业中小企业投钱,为缓解疫情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既然谈到了“利息”,刘律师就顺便来谈谈保理合同的“利息”问题。保理商通过收取“手续费”“管理费”等息费的方式来获利。常见的收取方式有:①有的是在预扣息费之后直接支付“缩水”后的融资款本金;②有的是预先收取相关息费后才支付“足额”的融资款本金;③有的是支付融资款本金之后立即收取息费;④还有的是约定由第三方按照前几种方式来支付相关息费。这些做法,司法机关是尊重当事人约定,还是适用其他法律以限制?在保理合同纠纷所援引条文中,除了担保以及违约的一般规定外,有两类法条用的比较多,一是债权转让规则(位于《合同法》第5章,《民法典》合同编第6章),一是借款合同规则(《合同法》第12章,《民法典》合同编第12章)。而借款合同中对“利息”威胁最大的规则,有两个,其一为“砍头息”规则: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民法典》第670条一字未改,原装入典。“保理不同于借款,为何法院会适用借款合同规则”?虽然商业保理合同中一般不会明目张胆地用“利息”表述,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金融类纠纷秉持着一个统一的标准:融资本金之外的收益均视为“利息”。无论合同约定叫什么,无论谁来支付。所以,收取“手续费”“管理费”的方式,只要实质上符合《合同法》第200条(《民法典》第670条),均可视为“砍头息”。约定砍头息的后果是:应以债权人实际用得到的融资款为融资本金。此时司法机关就会重新折算实际收益率,如果没有压过司法红线,一般可以获得支持。那第二个常用规则是什么呢?就是利息限制规则。《民法典》第680条新增“高利贷禁止”规则,同时考虑到利息(率)上限具有政策性与时效性,《民法典》并未直接设定明确、具体的上限。关于利率的上限,2017年《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将“年利率24%”设为金融借款合同的司法红线,一些地区金融审判业务庭随后就逐步将“24%”作为所有金融业务收益的司法红线。而在九民纪要出台前,甚至不少法院将“24%”作为其他有名合同违约金的合理性判断标准。此外,最高院某巡回法庭出具的某裁判文书甚至将律师费也计入“24%”司法红线之内,一度给下级法院造成困扰。最近,最高院联合发改委发文,打算大幅下调收益的司法红线。这个文件,我们到“下篇”细品。而关于绕过红线限制的方法,刘律师有机会再专门撰文讨论
上海是中国的金融重镇,上海金管局特别发文,号召保理公司在内的类金融机构重点支持防疫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加大力度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通知》释放了以下几个重要信息:一是要求降低企业成本,这个降低成本,不仅仅包括降低保理融资成本,也还包括放宽保后管理,例如保理商可以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延长还款期限、实施征信保护等方式减轻企业还款压力。这一要求,实际上是让保理商来承担疫情带来的商业风险。二是对保理公司等类金融机构释放了友好信号,例如鼓励保理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行疫情防控相关的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产品,更为重要的是同意抬高“监管容忍度”:
在2020年度现场检查、年审、监管评级等工作中,适度放宽业务集中度、不良率、风险准备金率等考核指标要求,适当延长合规整改期限要求。对为降低企业融资负担而做出让利的,原则上不降低监管评级等次。对服务防疫工作确有重大贡献的,或在疫情期间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可视情提高监管评级等次,并在后续有关支持政策中给予优先考虑。前一手鸡毛掸子,后一手冰糖葫芦,或许就是2020年监管政策的真实写照。除了发专门通知,上海还发布了2020年版的《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条例》也强调“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发挥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服务中小企业的功能,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再次体现了商业保理的定位。五、《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的通知》
乍一看,此《通知》与保理没啥关系,实则不然。此前的各类保理监管规定,重点在于规制保理公司的对外经营行为,而本通知旨在落实2019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关切国有资本参与的保理公司内部治理的问题。国务院当初出台《规定》,旨在规范各类国有资本出资的管理问题,明确出资代表一些权责界限。由于许多保理公司有国有资本参与,因此加强和细化国有资本出资人的职责管理,有助于保理商公司治理的革新。另外,广西的《通知》第2条对于“金融机构”的界定比较完(超)整(纲),可作为学习素材:
第二条 ···
前款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金融投资运营公司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财务公司、贷款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融资(再)担保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交易及结算类公司、金融基础设施、小额贷款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
六、《关于印发金融支持四川现代农业“10+3”产业体系八条措施的通知》
开篇说到,保理监管已经走向精细化和领域化,本《通知》就是一例典型。该《通知》是针对农业金融支持的政策性文件,且发文机关阵容强大,力度之大可见一斑: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可以说囊括了农业金融的主要分管部门。
终于,深圳金管局发声了。
一、鼓励辖内商业保理公司加大对受疫情影响客户的金融支持力度,合理运用展期、利息和手续费减免等措施。
二、在疫情期间适度放宽监管要求。对于各项监管指标良好,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的商业保理公司,可适度放宽部分监管要求。例如:受让同一债务人应收账款占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占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需纳入不良资产管理的保理融资款逾期天数;风险准备金计提比率;杠杆比率等。企业应按月向我局书面报备偏离监管指标的有关情况。此条款2020年6月末废止。
三、在风险可控、底层投资人可穿透的前提下,经我局审核同意,商业保理公司可通过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融资。此条款2020年6月末废止。连205号文都能“刚”······
205号文禁止保理公司“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可以说,《通知》本着宽严相济的基本方针,给严峻时期的保理商指出一条较为精准的“扶企抗疫”之路。只是,6月已过····
以上是2020年前七件监管文件的回顾。等等,才七件,就这?不急不急,敬请期待2020年 保理法律圈的那些事(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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